问题 | 保险合同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
释义 | 摘要:修改后的《保险法》施行以来,保险法》及其解释的相关章节又没有提到保单质押,谁可以作为质权人?本条规定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此外,对于含死亡给付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可得部分转让或质押?这些问题均有待明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代理人合约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18]《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19]《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21]《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23]《关于对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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