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结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
释义 | 内容摘要: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十分突出,需要修改完善。在修改中,除了应考虑《保险法未按照《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合同无效。 该条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未作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参考意见稿第21条处理。意见稿第21条规定: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外,还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在非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明知保险人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仍然投保的,承保损失发生前,投保人只能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一半的责任。[page] 综上所述,在保险法律的修改中,除了应考虑《合同法》与《保险法》的协调外,同时应考虑保险法律的特殊性质和要求,不能将《合同法》的内容完全搬到到保险法律当中。对于《保险法》的修改,也应朝着更加开放、自由、灵活的方向迈进,以利为保险人提供多样的保险服务,平等地参与保险市场竞争,当然,也要对其加强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秩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3]《意见稿》第四条 [4]《意见稿》第五条 [5]《意见稿》第六条 [6]《意见稿》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11]《意见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14]《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15]《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16]《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 [22]《海上保险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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