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 |
释义 | [内容提要]: 我国《保险法》从颁布至今已近5年的时间。几年的实践证明《保险法》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保护保险法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就不能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将会影响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开放。[page] 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同一内容,两种意思并存,给实际操作人员带来困惑。其次,受益人的变更问题。《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条规定从字面上看,确切合理,无明显不足之处,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人尚未收到该通知时或保险人尚在审核之中还未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时,被保险人发生属保险事故的死亡事件,届时该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归属处理就成为保险人的棘手问题。这是因为从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到保险人收到通知有一段在途时间,由于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以致这种情况的出现关系到领死亡保险金的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同样也成为残废保险金是否作遗产处理的问题(视被保险人变更的内容而言)。综上所述,《保险法》中还存在不少需要修订或完善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而人身保险又与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就不能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将会影响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