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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一律所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胜诉
释义 上海市为平上海法院1日对这起全国罕见的律师事务所告保险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为平律师事务所理赔款人民币436473.84元。
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订立协议,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全部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年投保费为180万元。协议约定: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代表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办理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协议还约定,保险期限从2004年2月18日中午12时起至2005年2月18日中午12时止,协议的追溯期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600万元,累计赔偿额为4亿元。
2004年7月,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3万余元。
原来,在2001年12月,为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在为案外人徐某办理代书遗嘱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45万余元,判决已经生效。2004年3月22日,为平律师事务所将终审判决书传真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两天后,保险公司把支付理赔三联单收据邮寄给了律师事务所。4月1日,双方代表对账确认理赔金额为436473.84元,并当场填写收款收据三联单。此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实施理赔,引起为平律师事务所的不满,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为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这节事实已经法院判决的认定。因此,为平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提 出理赔,符合协议的约定。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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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