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保险利益原则 |
释义 | 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投保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不是粤xxx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院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判定合同无效,但是法院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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