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前身有旧伤投保后复发 法院判决照获理赔 |
释义 | 苏先生所在公司给员工投保健康保险后,他的旧病复发,保险公司认为旧病产生在投保之前,拒绝对他进行理赔。苏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确定保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苏先生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条款》中关于疾病的释义,疾病是合同生效(或复效)后所患的疾病。而苏先生这次住院是颈椎陈旧性骨折复发,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释义和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旧病复发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关于苏先生称入住大连港医院治疗取得了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表示虽然同意了,但苏先生当时打电话称因意外伤害在大连港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不是因为颈椎骨折复发,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苏先生入住大连港医院治疗取得了保险公司的同意。以此来拒赔是不成立的。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苏先生住院补贴保险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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