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3.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效,这些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三、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依据进行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因此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2.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这有助于确保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3.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遵循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这是因为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提供的,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没有充分的协商和选择权。 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倾向于保护相对方的权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常见,但你是否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如需更多法律建议,不妨在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让我们为你的合同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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