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异 理赔起纠纷 |
释义 | 一投保人与投保人日应为2004年11月28日。因此,赵某于2004年11月23日住院时仍在第三年保险期内,就其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所约定的就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各项费用的50%给付。鉴于赵某所实施的手术治疗在保险年度内且属保险公司承保的择期手术,保险公司应按支出费用的50%承担理赔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赵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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