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保险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慢性伤害,其致害因素、种类、结果等很难确定,所以职业病范围较难界定。一般认为,职业性有害因素及致害结果应具有可检测性,以检测结果为准,并由法律直接规定职业病的种类。未列入的,不认定为职业病。1980年国际劳工会议列为职业病的种类有29种。我国到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已将职业病列为九类共99种。九类是: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热射病、日射病、尘肺、热痊孪、高山病、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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