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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报骗取拆迁补偿款如何定性
释义   虚报骗取拆迁补偿款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吕某系甲市A区拆迁办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系甲市A区的个体业主。2003年3月,甲市A区为进行其辖区内的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需拆迁部分建筑物,遂指派甲市A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2003年5月,张某通过办理虚假《房地产价格评估表》的方法,将其兄一处房产面积虚增340平方米,并请吕某帮忙,希望能使其兄多得拆迁补偿款。吕某为徇私利,明知张某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表》中的房产面积虚假,仍依虚假房产面积与张某之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致使张某之兄多得拆迁补偿款21万元(整个过程,张某之兄并不知情)。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行为人吕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张某为使其兄非法多得拆迁补偿款,主动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吕某勾结,是该共同犯罪中的核心角色,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首先在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在此限度内,张某是实行犯,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吕某是帮助犯,亦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但同时吕某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即吕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对吕某的行为进行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吕某诈骗罪的法定刑显然大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对吕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较为合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利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张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张某通过为其兄办理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表虚增房产面积,伙同吕某骗取数额较大公共财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原因在于,张某伙同吕某骗取公共财产的目的并非是想将骗取的公共财产归本人不法所有,而是归其兄非法所有,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张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某的行为亦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吕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某的行为亦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可得出一个结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便进行共同犯罪的,应当一律按职务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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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