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日正式启动 |
释义 | 新华网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南宁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门诊医疗费用的,在其家庭账户资金开支和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治疗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诊手续。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此外,参保居民如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基目录”),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 按相关规定,参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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