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社会保险法》对市民影响解读 |
释义 | 今年7月1日我国将实施《社会保险法》,其中就基本保险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要靠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人们的参保意识不断提高,随着社会老年化结构的加大,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成为老百姓迫切关心的问题。 市民心声一: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照新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该如何选择? 答:《社会养老保险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这就给了老百姓更多的生活保障。至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来完善。 市民心声二:我是一个外地的打工者,在江门工作了几年,现在想回老家工作了,可以把个人账户退出来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的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提取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养老金的一小部分,退保受损的最终还是参保人。新法规定了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但不能提前支取,实际上是保护了参保人的权益。因此,当参保人需到异地工作时,不能将个人账户退出来,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转移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累计缴费年限。 市民心声三:我之前在湖南长沙、社保等地方工作了若干年,现在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江门,如果我在江门办理退休的话,跟在东莞办理的待遇计算方式是不是会不一样?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统一支付”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长远地看,既有利于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也将解决不同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别问题。 市民心声四: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对参保人死亡的有哪些补助?对照我市现行的条例是否有新的补充?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社会保险法提取个人账户,并由企业按有关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新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参保人死亡的待遇支付范围,如在职死亡的,其遗属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将对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对于在职死亡人员的待遇补助和病残津贴,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应的标准。 市民心声五:《社会保险法》中提到了保险关系,据我了解我市已经在实施阶段,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2010年,领养成功申请成为第二批全国新农保试点地区。截止2010年年底,开平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加人数达30.7万,参保率为99.8%,基本实现全覆盖。从2011年起,我市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力争今年内实现制度全覆盖,使广大农村居民都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只要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已参保缴费,即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市民心声六:我是一个农民,之前在不同地方的地方打工,缴纳了几年的职工养老保险,可是我现在离职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不是城镇户口的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那我可以选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吗?之前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享受城镇利率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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