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山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隐瞒疾病投保 |
释义 | 原审原告:张山(化名)。 原审被告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民事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因此保险法第4条专门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在第16条把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以便让投保人对所买的保险内容有必要的了解。在实践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除了一般广为散发的宣传资料以外,主要通过营销员的说明以及提供保险条款给投保人事先阅读、了解,不明之处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询问,另外,在投保单上,保险公司还用醒目的字体标出重要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全部内容。 2.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王丽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鸿寿养老保险,她在众多保险种类之中,选择了鸿寿养老保险,说明她对该险种内容已有了清楚了解,且其具有保险工作经验,对如何填写投保单以及《保险法》的主要原则都比一般人有更多的知识,而她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患病事实,使保险公司误作一般健康人承保。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法律赋予保险公司解除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在本案争议的鸿寿养老保险条款第16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解除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权利。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这种免责并不是合同上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而是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对王丽的尸体检验意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