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2) |
释义 | “实际价值”概念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众所周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但条款中关于 “实际价值”的约定却让保险公司十分尴尬,甚至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相矛盾。 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 案例:A将购买的一辆7年二手车雪铁龙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3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了自燃导致车辆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按该车二手车交易价格6.9万元进行赔偿(有二手车买卖合同为证),但被保险人A认为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赔偿其车辆“实际价值”:350000-350000*12*7*0.6%=173600元,双方达不成一致,A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是应该依照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以保险方式不当获利,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6.9万元;二是合同是由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未预见到风险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17.36万元。 点评:“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而该“实际价值”的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时的重置市场价。 而现行条款中竟然特别明确了“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那么,通常的理解只能是保险公司不再以市场价来确定标的损失,只能按照条款的公式计算实际价值了。 条款规定“实际价值”的计算公式,对新车投保的和从未过户买卖的车辆投保,解决了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事故发生后对“标的”进行估价难的问题。但对于越来越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说,二手车投保理赔时就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购买老旧车型(以赠予为由不提供购车合同)、高额投保、引发自燃、按条款索赔不当得利,加上现行车险市场的竞争导致各家公司核保不严,更容易引发上述案例的风险。 [page] 因此,建议条款约定应更为谨慎:一是不用“实际价值”概念,更不能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二是区分二手车的赔偿处理方式;三是将损失补偿原则写入合同中,即保险赔偿在保险金额内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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