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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具保险凭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没商量
释义
    近日,某保险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公司在法庭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9万元赔偿金,双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保险公司缘何要承担如此大额的赔偿责任?嗨!原来是一张保险卡惹的祸。
    1998年5月29日,某经济技术公司决定于次日用本公司的林肯轿车到外地接一外商,安排其办公室主任许某为该车办理短期保险。当日,许某遇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许某告诉李某,需要办保险,到时候找李某给保上,李某答应说行。许某接着向李某提出要一张保险卡,以备急着出差,李某给许某一张盖有其公司保单专用章的空白保险卡,同时要求许某尽快把保险费交上。6月2日,林肯车在莱阳发生交通事故。许某得知车辆出事后,打电话让李某给其补办保险手续。李某收取了两个月的保险费后,于次日交给许某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为1998年6月3日中午12时许至1998年8月3日中午12时止。1998年7月,经保险公司同意,该事故车被拉至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经济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合同,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是对既有保险合同的书面记载,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其性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应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的时间。李某出具了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卡,实质上是出具了一种保险凭证,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但李某出具保险凭证的行为,足以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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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