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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旧比照新法更体贴和维护投保人利益
释义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就会保护投保人。其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解读:旧《保险法》的此项规定显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是否赔钱赔多少30天内必须核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关于出险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但新《保险法》实施后规定,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解读:某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但如果双方就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花费的时间非常长,令投保人心力交瘁。
    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page]
    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核保理赔可告别“真空期”
    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而新《保险法》实施后,取消了“理赔真空期”,就不会拒赔了。
    解读:目前,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车险理赔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问: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答: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
    有律师称,新法律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问:现在买保险不划算等10月1号后再买,对吗?
    答: 业内人士说,所谓10月1日前买保险不划算并没有根据。“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比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此外,因潜在道德风险加大,今后部分保险的费率还有可能会适当提高。所以,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在未来的4个月中,啥事都没有。尤其是意外险之类的保险,更应该当机立断。
    超额和重复投保必须返还保费
    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或者因为故意,或者因为不懂保险条款,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讲并不少见。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做了新规定,首先,来看一下本次修改与广大客户有着哪些关联呢?都邦保险总公司车险部核保人任崇高认为,简单来讲,超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讲,一辆汽车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如果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15万,则就属于超额投保。[page]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行为。举例来讲,一座厂房价值100万元,房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在B保险公司又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则属于重复投保。
    解读:《保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相比,除对重复投保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使其更严谨更准确外,对此两类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部分认定无效,但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而修改草案的规定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保险费的高低,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但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不了解这一点的消费者来说,有了这条规定,如果出现了超额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比例返还。
    而对于重复投保,由于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用解决“超额投保”的方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由于重复保险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承担,所以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乘以多余的保险费退还。虽然修订草案中仅规定按比例退还,没有明确按比例的确定方式,但已经为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作为消费者来说,只要记得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也就不存在这么多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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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