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出售后,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动产质押的实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二是债权未清偿,不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权单独占有质物,他应当行使与共同占有质物的其他人分离占有的请求权。 二、确定诉因应注意的问题 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本规定将质押引起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诉因。同时,根据质押标的的不同质押纠纷和权利质押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诉讼原因。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质押主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没有其他形式的质押。因此,质押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适用于第四级诉讼事由,第三级诉讼事由基本不适用: 对于本案的适用,我们还应注意: 首先,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押 的关系质押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质押权纠纷的诉讼事由。质押权的设立,除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动产交付或者权利登记 第二,除物权法外,注意质押法律规范的适用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也对质押作出了规定。不违反物权法规定的,仍适用 以上是质权人动产质押相关问题的总结。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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