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商业合同标准条款的效力 |
释义 |
商业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效力的确定不能被视为无效或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律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所有权权益丧失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两条规定中提到的无效性当然是无效的。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涉及的标准条款不是人身权利或财产所有权的设定,而是相关经济利益的免除。因此,适用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另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然不能被视为无效,原告的一家服装公司与被告的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同意原告将服装出售给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有一条关于质量的标准条款:“如果货物在现场验收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交付的布料没有质量问题”。2015年6月,被告以原告交付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场验收,如无异议,视为交付的布料无质量问题”的标准条款是否应被视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和被告都是商人。双方都有相当丰富的贸易经验和知识,并且在判断他们买卖的布料质量方面具有相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明确注意了上述标准条款。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声称标准条款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解释] 首先,本案涉及的销售合同是商业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与缔约有关的对称信息 根据缔约主体是商人还是普通消费者,合同可分为商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不透明,对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均衡。在收缩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变得软弱。发生争议时,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认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标准条款无效,或者作出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相比之下,商业主体长期从事商业活动。商务合同双方对商品信息有相当的了解。熟悉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合同地位平等,没有强弱之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必承担严格的提示或解释义务。商业实体可以根据其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对标准条款给予足够的关注。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与对方协商。因此,当合同双方进行平等协商时,商务主体再次声称标准条款无效或做出了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这明显妨碍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格式条款不能被视为无效 在理解《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时,有必要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一般来说,确定标准条款无效并不容易。不能认为只要标准条款排除了一方的权利或限制了一方的责任,它就将被视为无效。相反,它将调查标准条款对方的知识,然后根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如上所述,被告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凭借其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应该对增加其责任的标准条款给予足够的关注。他知道相关标准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他接受原告提供的标准条款并不违反他的真实意图。因此,虽然涉及的标准条款限制了原告的责任,但它们应被视为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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