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通过遮盖面部表情注册的商标是否侵权? |
| 释义 |
通过覆盖面部表情注册的商标是否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除此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抢注商标的认定依据 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立法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商标的混淆知名商品,使买家误以为自己是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致使他人误以为他人商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误导性虚假陈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抢注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驰名商标”没有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没有法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无论是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还是广告投入的多少来判断,都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大多数注册商标无法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理论上,一些学者认为,很难确定商标抢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为这是合法的,但不合理[2]。原因是匆忙注册只具有一些不公平竞争的特征。这是因为,抢注他人先使用、先创造声誉的商标,虽然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这部分不正当利益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人在商标使用前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外,匆忙注册并不是欺骗或违法,因为注册优先的原则适用于商标。如果你不先申请注册,其他人可以先申请注册,而不排除竞争对手。法律没有规定这是非法的,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来判断抢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优先注册审查制度 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审查制度不合理 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方面。首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太宽泛。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申请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一致,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该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为哪些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一套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导致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激增,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未附在商品上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中国采用“优先适用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两个以上商标或者类似商品初步注册的,应当先注册同一商标或者两个类似商标。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因此,《商标法》承认的申请日期有时不能正确显示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例如,在上海夏鲁日用品厂“夏鲁”商标案中,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为1987年6月14日。然而,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延误,商标局于1988年3月15日收到了申请。在此期间,江苏无锡美容用品厂于1987年12月30日申请并初步批准了“霞露”商标。上海夏鲁日用品厂使用了近五年的“夏鲁”商标终于被他人注册了 基于上述原因,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即使侵权人已注册商标,他也可以向商标局举报,然后作为商标所有人,他可以在五年内提出异议。 商标抢注赔偿金额的确定 如何抢注商标,具体情况是什么 商标恶意抢注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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