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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释义

《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其优势,遏制其负面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定,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形成规则,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解释条款。该条款通过对格式条款制定者的义务进行规定,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形成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或拒绝解释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如果该条款不公平,也应被视为未达成协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符合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条件,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第一,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以p>3
    

4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下的格式条款无效。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换言之,标准条款的解释应以潜在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为准。
    

第二,对条款的不利解释。这一解释原则源于罗马法中“持怀疑态度的人是对表达意思的人的解释”的原则。第三,非标准条款优先于标准条款。如果合同中同时存在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即双方协商一致后制定的条款),且两个条款的内容不一致,则采用不同的条款将对双方的利益产生重大而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这一原则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更有利于保护一般消费者。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定,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形成规则,标准条款的有效性和解释。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在网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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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