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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第三人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请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权益案件,适用本章规定s、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权益和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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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