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第三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请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权益和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亲属和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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