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适用。先予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无论是否迫切需要,只有当事方是最深切的。因此,只有当当事人申请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提前执行的命令。其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提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判决的提前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之前,未来判决确认的一些实质性权利的实现。因此,判决的提前执行必须建立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承担义务的一方,他们享有和承担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这种影响,不能提前实施的措施就不能采取。 第三,被申请人有能力实施。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如被申请人破产、无财产、无金钱的,不能责令提前执行。此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执行。如果写申请书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决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复议后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撤销执行,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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