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欺诈和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
释义 |
(1) 它能充分尊重被骗方的意志,充分体现民法的自愿性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由于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主要是意图表达不真实的合同,这通常很难让外界判断。如果受骗者不打算受骗,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很难主动干预(2)虽然有些欺诈行为可能会给欺诈者造成损失,但损失可能很小,受害者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他有利,并愿意受合同约束。例如,被害人想要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只能根据生效的合同要求欺诈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受害人就不能提出这样的索赔。特别是,应该指出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在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命令欺诈者承担违约责任比命令欺诈者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更有利。例如,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赔偿金、损失赔偿金、存款责任等。损失赔偿金还可以包括约定的损失赔偿金和预期利益赔偿金,当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方根据有效合同承担违约金责任、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预期利益责任、双倍返还保证金责任等。如果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要求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可以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使被害人丧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救济的权利,这对被害人极为不利。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被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合同,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对他有利,他可以要求变更合同。认为适用违约责任对自己更有利的,可以要求在合同确认有效时责令欺诈人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同样的后果也会发生。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并给予受害者更多选择,这非常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欺诈不同于表面上的不公平。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因为一方对他人的欺诈通常会使欺诈方受益,也可能给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但欺诈显然不同于表面上的不公平。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使另一方犯错;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的鲁莽和缺乏经验,不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案件中,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欺诈的结果,受害人没有主观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一定的自由主观选择自己的行为。受害人因鲁莽和缺乏经验而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在许多情况下,他都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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