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自愿订立合同与遵守法律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但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守法、尊重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冲突,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得到承认。 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发展,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原则,确保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因此,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并不矛盾。自愿的基础是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合同活动中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相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包括强制性规定和非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活动中执行强制性规定。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允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对于非强制性条款,双方应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条例》,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先协议补充。正确理解上述两条不同的规定,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愿地从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合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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