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抗议案件,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在阅读文件、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对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议的案件。“本规定有三层含义:(1)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2)合议庭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即在阅读案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修改判决或者维持原判决的决定。(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开庭。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为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不仅要说明抗议或上诉的理由,还要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上诉案件应该在法庭上审理,而抗议案件必须在法庭上审理。因此,采用上诉和抗议同时审理案件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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