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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中检察院是否有权利抗诉并中止执行
释义
    一、行政案件中检察院是否有权利抗诉并中止执行
    向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此时是中止执行的。无论是我国的行政案件,还是我国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其实在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审理,并且作出相应的判决之后,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不服的,此时都是可以申请救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管辖界定的方法是: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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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