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对票上的“一个词的差异”负责 |
释义 |
安检被阻断 2015年7月,邹女士带女儿乘坐飞机前往哈尔滨。出发当天,邹女士提前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成功通过了检票,领取了登机牌,并在航空公司值机柜台托运了行李。然而,在接受机场安检时,发现登机牌名称与身份证名称不一致,无法通过安检。邹女士仔细看了看,身份证上原来的“邹”变成了登机牌上的“皱纹”。时间紧迫。邹女士立即回到值机柜台,要求工作人员签发证书或更正错误。在请求指示后,工作人员告诉邹女士,没有补救办法,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再次购买机票。由于女儿和她的朋友通过了安检,邹女士不得不花1680元买了一张新机票,以便飞机抵达哈尔滨机场。在接送过程中,李世邹女士四处等待,看不到自己的行李。经当地机场询问,邹女士的行李没有随航班一起运输,仍滞留在浦东机场。联系后,航空公司告诉邹女士,她的行李将在下一次航班时送达。然而,在等了一整夜之后,邹女士仍然看不到她的行李。最初,由于台风,浦东机场的所有航班当晚都停飞了。不行,邹女士只能买一些衣服和日用品。两天后,邹女士从哈尔滨前往内蒙古,并联系航空公司将她的行李运送到内蒙古海拉尔机场。在海拉尔,邹女士终于带着行李“碰面” 法院 旅途结束后,邹女士未能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并于2016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邹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在确认身份并通过身份验证时,拒绝对登机牌上的姓氏错误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未能按照合同托运行李,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赔偿。邹女士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她购买机票、衣服和其他用品的费用以及通讯费用,共计4080元。航空公司不同意邹女士的说法,并认为错误的登机牌姓氏是邹女士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该航空公司严格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规范提供服务,无法为邹女士办理纠正手续。邹女士重新购买机票的责任不在航空公司。至于未能在同一架飞机上抵达的行李,是因为没有使用前一张机票,相关行李不能随意托运。航空公司没有过错 ■ 法官说,今年2月和5月,长宁法院举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发现,邹女士在通过旅游网站订票时,由于一名外人的操作错误,将“邹”一词误认为是“皱纹”。因为电子机票行程在出发前没有打印出来,邹女士直到安检失败才意识到这个错误。法院认为错误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航空电子客票乘客信息的录入和变更通常需要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被告很可能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通过机场值机柜台更正原告的姓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此外,原票退款后,原告已收到相应退款。原告要求赔偿重新购买机票1680元,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因行李非随机到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航空承运人,应了解收取规则,托运行李的运输和流通以及原告不再使用原客票时托运行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被告没有妥善安排之前的托运行李,也没有在为原告重新办理登机手续时提示原告。很明显,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和协助义务。原告产生的部分费用与行李延误直接相关。法院裁定这部分赔偿为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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