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阻止虚假诉讼 |
释义 |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件、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这通常被称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国家司法秩序,浪费司法成本。虚假诉讼侵犯社会公德,损害司法公正,对社会危害极大 虚假诉讼往往在审判中“顺利”,或承认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干脆不参加审判,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主动请求法院“调解”。他们利用办案法官的心理,即案件可以调解和结案,因为这不仅可以达到原告和被告满意的效果,而且可以提高法官办案的效率,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预期目的 虚假诉讼多发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私人贷款案件、离婚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案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作为重组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工程建设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虚假诉讼的另一个新特点是诉讼对象多,至少有上万起,其中大多数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其中许多是通过调解进行的 如何制止“假诉讼”,防止“假诉讼”合法化。立案、审判和执行是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三关”:立案:立案时,对于涉嫌案件,立案法官应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原告和被告是否有亲友,并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需签署《正当诉讼程序承诺书》,必要时暂停立案和调解。立案后,对于一些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应提示办案法官审查相关证据。 审判期间,审判法官应督促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依法适当增加涉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实行涉嫌当事人之间的隔离审判制度,加强依职权调查,注重调解协议过于容易达成的合法性。例如,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凭贷款收据提起诉讼,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现金交付量、贷款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和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执行:在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恶意或欺诈手段获取该等文件,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如果债务是由借贷以外的法律关系引起的,则应在适当时候审查债务设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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