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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本价格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明确说明根据报价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⑵ 原则上,它应该向特定的人提出
    

⑶ 它的内容必须非常明确
    

作为一项承诺,它还应该有相应的条件:
    

⑴ 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⑵ 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
    

如果与要约的差异不是要约的根本性变更,并且要约人在过度延迟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异议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仍存在显著差异。合同法原则上不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作为要约的成立要件。因为原则上是向特定的人求婚,所以也有例外,比如奖励广告。例如,在现代社会,这种承诺有许多例外
    

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则上,合同法的撤销应作为要约的成立要件,针对特定的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相比,应该说它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正是由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件,人们普遍认为投标是要约,中标文件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或要约诱因。招标文件不能成为要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可能没有投标底价。即使是这样,也只能保密,这不符合具体确定要约内容的条件。相反,投标书有明确的报价,因此它成为一个报价。然而,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招标文件越来越像一个奖赏广告或一家公司的“郑重承诺”,尤其是带有投标底价的招标文件,其性质几乎接近格式合同。原因有两个:,项目合同的特殊性质。工程合同是一种工作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承揽合同可以说是标的物在合同签订后的销售。由于项目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由于设计的单件性、施工过程的薄弱性和露天作业的性质,项目合同无法保证现有产品质量。招标人建立招标基础的意义在于招标人希望以此价格购买本项目的最终产品。如果价格高,则浪费,如果价格低,则可能无法购买喜爱的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
    

在经济学语言中,投标底价现实意味着招标人对最佳投入和产出的期望。这种期望会给招标方带来限制。为了促进现代社会经济的公平合理发展,没有其他理由忽视报价与投标底价的一致性。事实上,这是经济学中描述的一方和另一方之间的“搭便车”行为。招标法的特殊性。虽然自我约束的性质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日益得到体现,但由于它是保密的,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投标底稿的保密要求仅适用于投标人,不包括投标人。事实上,取消投标底部保密禁令的范围不仅可以扩大到招标人,还可以扩大到其他部门和组织。其他组织既有保密义务,也有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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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