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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价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释义

1、 要约的概念也被称为要约和商业交易中的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
    

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为受要约人或对方(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为承兑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没有要约阶段,合同就无法成立。要约作为合同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要约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受要约内容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发出后,未经受要约人同意或者依法不得变更或者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要约成立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体内容待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图的表达。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无论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然而,出价人必须是具体的,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决定谁出价。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要约。(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只有在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才能成立。因此,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因此必须包含足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的意思是在合同中与另一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思。任何非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均不构成要约。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通过直接对话或电话向对方发出要约。本表主要用于合同的即时结算。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通过交换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向另一方发出要约。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确定接受期限。如果承诺期限确定,则意味着要约人的承诺不会在承诺期限内被撤销。指定的接受期限表示要约人放弃取消权。在实践中,有许多方式来表达承诺期。例如,一些报价规定“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在6月7日后失效”。报价中的“6月7日”是接受期的最后一天。此报盘不可撤销。“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运至施工现场”、“请在15天内回复”和“3个月内付款交付”均属于规定的承诺期。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销的报盘。以下情况可被视为要约的明示和不可撤销的表述:“我们将保持要约中列出的条件不变,直至贵方回复。”“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等。如果双方在要约中说“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则不能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报价本身是确定的。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并不意味着要约总是有效的。如果受要约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回复,要约将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和第23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一般来说,如果受要约人被要求在要约中接受该行为,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除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外,还有一个平行条件,即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例如,采购原材料、处理贷款、准备付款等上述知识是对“要约和要约成立条件”相关问题的回答。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同意签署合同而发出的邀请,要约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内容符合规定、要约应当表明接受受要约人等。如果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卢巴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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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