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公告是要约吗 |
释义 |
1、 拍卖公告是否是要约 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均为要约邀请。优惠的特点是什么?(1)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表达的意图。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由于要约人希望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项行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的意思必须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表达,以便在受要约人接受时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已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3)要约必须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缔约方。要约人向谁提出要约,就是他希望与谁签订合同。原则上,要约是向特定的对应方发出的,但也向未指明的人发出。此时,它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其提案始终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 它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它必须有能力在向未指明的对方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IV)必须具体确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进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被接受。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在发出要约后,传达要约的信函丢失或未传达,则不能认为要约已送达。 根据上述介绍,拍卖公告属于要约的一种形式,属于要约的范畴。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要约形式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鲁巴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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