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叉报价是否为合同 |
释义 |
1、 交叉要约是否为合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交叉要约本身不能是合同,因为双方都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只有对方正式接受,双方才能达成协议。因此,即使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拒绝对方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构成合同,并拒绝要约人的撤回权和取消权。这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缔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能享有撤回要约、撤回要约或拒绝接受要约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声明,为了促进交易,可以推定双方相互接受,以便内容相同的要约能够达成协议,我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在交叉报价的情况下,虽然双方都表示愿意报价,但我们可以预测他们可能达成合同协议,但我们不能推断双方都必须签订合同。毕竟,交叉要约只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到相互接受的结果,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一)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要约何时生效,这不仅与要约何时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关,还与承诺的期限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法律采用到达原则。但是,对于要约的有效时间,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服务不一定真正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点(如受要约人的邮箱等)。要约人未约定期限的,以要约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可以撤回或者修改要约的内容,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时,应视为到达时间。最新信息(起始时间:2021年1月1日)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无效: (I)要约被拒绝(三)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的;(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交叉要约本身不能被视为合同,只有在双方明确接受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律师事务所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再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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