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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违反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
释义

1、 一家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该市一区县法院,要求计算机城支付工程款40万元。在庭审中,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作人员承认,双方确实就所涉项目的建设达成了口头协议,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市建委96个定额全额收费);原告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加盖公章后交给被告。被告因负责公章使用的领导出差,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被告接受并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但由于内部分歧,被告拒绝继续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工程款余额,并要求以合同结算的形式按照市场工时标准支付。原告认为,由于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被告已接受并支付了原告部分履约款项,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该口头协议应被视为有效,支持原告的索赔。被告辩称,《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形式应视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虽然原告和被告达成了明确的口头协议,原告实际履行了协议,但被告不同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收费标准,不承认原告口头协议的效力,因此口头协议应视为无效。原告根据口头协议起草的书面合同因被告未加盖公章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命令被告以合同结算的形式按照市场工时标准支付工程余额。一审支持被告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变了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没有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合同形式法律的理解不同。合同的本质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约定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和确定,这就导致了合同形式的问题。《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合同形式自由,弱化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要求,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围绕合同法第36条展开的辩论已成为焦点。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地方法院对合同法的理解不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差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分析(1)现代合同立法对合同形式采用自由原则,或在总则中对合同形式有原则性规定,或根本没有规定,默许形式自由;关于合同形式的特殊规定分散在关于著名合同的规定中。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0条一般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不这样做,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则合同成立”。随后,第31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97条贷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未能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也从原则和具体两个层面规定了合同形式,但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条只规定了行为方式,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存在法律漏洞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存在着无休止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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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