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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应当在民事诉讼审判后的数日内定期宣告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实践中更加规范。然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定期判刑的案件的量刑时间进行任何限制。在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往往会在庭审笔录中漏掉“择期宣判”的模糊字眼,并在庭审后十多天甚至几十天宣判。但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批期间的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时间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或者口头申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决不满意,他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或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是公开听证会,应宣布当事人姓名、诉讼原因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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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