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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释义

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抗辩作出回应的,视为被起诉人民法院,该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除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了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一款,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复核。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反对意见站不住脚,第125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对于提交的方式,无论是书面提交还是口头提交,对管辖权的异议是否可以在答复中直接提出,或者是否有必要提交另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结合实践,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难以进行口头辩护和提出管辖异议。至于是否有需要提交另一份反对司法管辖权的申请,我认为没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在其诉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答辩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该怎么办
    

:当事人不提出管辖异议,不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答辩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被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然而,可能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没有对答辩状作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也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我认为,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裁定驳回。法院不能拒绝审查和决定当事各方反对管辖权的理由以及反对的时间,即使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超出时限的管辖权的异议只不过是拒绝裁决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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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