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权的替代方案是什么 |
释义 |
指定管理的修改。指定管辖,是指管辖不清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可以看出,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管辖不清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交接处,两个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点无法确定,造成管辖权竞合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判期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逐级报告上级普通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变更管辖的。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包括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以及因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不能很好地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决定,应当分别送交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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