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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如何提起管辖权
释义

1、 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法院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依法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不仅包括一些法律原因,如当事各方撤回所有法官,还包括一些事实原因,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另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权争议发生在法院之间,包括两种情况:1。它是一种积极的争议,即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2.这是一个消极的争议,即两个法院相互推诿,没有人希望拥有管辖权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法院有权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原告无权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检察官能否向上级法院申请管辖权?
    

我们认为,应该赋予检察官向上级法院申请对其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高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主要原因如下:管辖权纠纷不仅发生在法院之间,也发生在法院和检察官之间。首先,法院之间的消极管辖权纠纷,无论检察官的利益如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检察官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在这种纠纷中会发生消极管辖权纠纷。
    

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原告选择的法院不愿意接受原告的诉讼时,原告与原告选择的法院之间也会发生管辖权纠纷。上述两类检察官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在一个案件中有两个主管法院时

第三个是在一个只有一个主管法院的案件中起诉当事人。立案法院之所以不立案,是因为案情复杂难办,怕麻烦,怕纠缠,而且时有发生。检察官和起诉法院之间也会有管辖权纠纷。检察官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不仅侵犯了检察官的实体权益,而且侵犯了检察官的起诉权。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将指定管辖权的申请授予下级法院,一旦下级法院不愿管辖案件,通常不会积极行使指定管辖权的申请,特别是对于只有一个主管法院的案件,这实际上剥夺了检察官起诉的权利。高等法院希望指定管辖权,但不能指定管辖权,因为没有下级法院的申请,也没有指定的事实依据。因此,原告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不积极解决管辖权纠纷,可以有效防止有管辖权的法院侵害检察官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检察官的起诉权。这是进一步落实起诉权,保护起诉权的有力措施当然,上诉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您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指定管辖区不同于普通管辖区。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提交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的管辖权。律师和法律事务部在起草和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应谨慎对待管辖法院的协议的条款。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法律咨询网。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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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