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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是否默认成立
释义

合同是否默认成立一般来说,要约生效后,承诺意向的表达必须由承兑人明确表示,并通知要约人。因此,默许一般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违约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已到期,否则承诺有效。(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书面同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这是合同订立的默认设置。
    

(3)合同是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在签字或盖章前接受,则合同成立。(四)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通知的,视为默许。(5)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表示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同意购买。也就是说,他们愿意默认购买(6)如果自然人之间就贷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没有协议或不明确的协议,则应视为没有支付利息,这是订立合同所需的条件。合同主体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所谓合同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合同的未来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合同主体不同于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真正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合同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的,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双方达成协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合同的订立将失去其法律意义。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所谓共识是指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观点,没有分歧。合同的成立应当有要约和承诺的阶段法
    

要约的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不被接受,但仅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是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以及合同要约和承诺之间的协议形成的
    

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I)区分法定著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此类合同的具体规定可直接适用于著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合同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只能参照本法的具体规定或其他法律中最类似的规定来适用。(II)区分单一合同和双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方之间的付款义务双重合同中的当事人是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双重合同中存在抗辩权与风险负担同时履行的问题,这在单一合同中是不存在的。(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是确定一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支付,不能免费。如果您将付费改为免费,或反之亦然,合同关系的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此外,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具有以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明显比无偿合同重。2.主要要求不同。原则上,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合法利益的未付合同
    

(四)区分允诺合同和实际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个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之外,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违反付款义务在实践中并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只有缔约过失责任(V)区分实质性合同与非实质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实质合同与非实质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某种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关于形式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可见,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某种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然而,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不根据法律采取某种形式,已确立的合同就不能生效
    

上述知识就是对“违约是否构成合同成立”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违约时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履行部分义务时,也可视为违约履行合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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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4: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