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局关于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它们可以申请专利。未经他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当然,前提是相关方的专利由当地专利局成功申请。但是,专利局对当事人的申请也需要反复论证的,对专利局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我们接下来需要知道的是专利局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局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主体是指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人和被申请人。根据前面的分析,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申请人是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行政复议程序第二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对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第二类申请人包括专利权人、利益相关方、涉嫌侵权者、假冒者和假冒者。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法定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专有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性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请求单独提出请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提出请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指控的侵权人应当是第三人。反之亦然无论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行政复议组织 专利行政复议组织,又称专利行政复议组织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两种类型相一致,专利行政复议机构也有两种类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一类机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因此,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重新考虑。当然,虽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相同,但内部处理部门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程序》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类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可以向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专利工作主管部门 3、专利行政复议范围 依据《复议程序》第五条规定,受理专利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被驳回不满意;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期的确定有争议; 3。专利申请人对其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满意; 4。专利申请人将其专利申请视为机密专利申请或不视为机密专利申请,拒绝接受专利申请的处理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撤回不满意。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满意。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满意。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相关期限延误而丧失权利,并要求恢复其权利而不进行再恢复: 9。专利权人对向子公司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强制许可申请人对终止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不满意。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满意。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满意。专利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撤销其代理机构的处罚。专利代理人拒绝接受撤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后一项是“自下而上条款”。没有解释包括哪些情况。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专利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小时的除外。在规范层面,行政复议程序只是部门规则,而不是本条所指的“法律”。由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和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均应当符合60日的规定。但是,前款规定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从障碍物消除后的h起继续计算。首先,专利局对一些特殊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只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存在争议。二是申请人对专利局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这两个特殊群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专利行政复议案件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有关行政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何时生效 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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