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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转让房屋的虚假购房价格?关键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释义

案例:经朋友介绍,钟和田达成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同时,田宽厚地承诺:“如果我的两居室两客厅的商品房转售,我至少可以赚1万元。考虑到你是朋友介绍的,我只赚你6000元。我买的时候花了5.4万元,我们成交6万元。”后来,钟从开发商那里得知,田的商品房只花了5万元,而不是5万元。4万元。为此,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双倍返还因欺诈而多收的4000元或8000元的房屋转让价格。不同意:第一种意见是,钟不应该要求田归还所谓的“多余的钱”。原因是田和钟之间的房屋转让纯粹是自愿协商。既然双方达成了自愿交易,就不应该再后悔了。此外,根据市场情况,田某的商品房确实可以以6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田某出价6万元,并未对钟某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也无法确定田某有欺诈的目的和动机。第二种意见是,田应退还钟多收的4000元,但不应加倍。原因是,即使田某的商品房当时价值6万元,也应视为他自愿放弃了市场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的预期收益。田某以欺诈手段多收了钟某4000元,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应退还钟某。第三种意见是,田应将钟的4000元(即8000元)多收的赔偿增加一倍。原因是,由于田某在房屋协议定价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钟某作为消费者,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田某将因欺诈造成的4000元损失翻一番。评论与分析:作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原因在于,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所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本条款,否则将难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田故意夸大其购买价格是一种明显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其5万元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更改合同价格e合同法,总价中不含4000元报价。由于田本人是向开发商购房的消费者,其法律地位不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因此,该法第49条的双重赔偿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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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