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请求权是什么 |
释义 |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行为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合同,未经委托人批准,对委托人无效,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一个月内批准。委托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认可。在合同被批准之前,应视为意大利对应方有权撤销合同。取消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对效力未定合同的处理。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委托人确认,也有权解除合同。此处的解除权是指对方当事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委托人未批准合同前的未授权代理人。对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委托人批准之前行使。如果委托人已批准合同,则合同已生效,且合同对方不得撤销其意向表达 (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时,对方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即,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如果您知道另一方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并且仍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相关知识 在效力未定的合同中,本条的批准是指委托人承认合同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事后未经授权的行为。委托人的批准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仅向没有代理权的人表达了意图,则在产生法律效力之前,该意图必须为对方所知。委托人一经批准,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批准权是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批准或拒绝批准。当事人明确拒绝追认的,因无权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在效力未定的合同中,所谓催交权,是指合同相对人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催交权。催交权的行使一般有以下内容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2)提醒应以明示方式作出。(3)根据本条规定,提醒的含义必须是对委托人的,委托人自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批准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相对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我们对“合同解除权”的详细介绍。综上所述,当合同效力待定时,行为人的代理人可以主动认可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善意相对人可以督促行为人的代理人认可,或者善意相对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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