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偿托管合同和免费托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付费托管合同和免费托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合同的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另一个是免费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有偿托管合同是一种约定合同,即当双方达成协议时,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自由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双方的协议只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的有效性只有通过交付托管才能实现。保管人有不同的注意义务。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保管标的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有偿托管合同中,因托管人的一般过错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托管合同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寄养分为普通寄养和变异寄养。一般来说,寄售是指合同期满后,收货人应当将委托保管的原物返还给发货人;变型寄售是指收货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相同质量、相同数量的物品,包括金钱寄售、诉讼寄售、遇险寄售。《前苏联民法》第422条规定:“根据保管合同,一方应保留另一方移交给他的财产,并将其原封不动地归还。”p>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一是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民法明确规定托运物限于动产。《如意大理民法典》第1760条将寄售定义为:“寄售是一方接受另一方动产并负责保管和返还的合同。”第二个代表是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在《民法典》对存款的定义中,不清楚存款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委托生效是因为一方同意将某物交给另一方保管。”郭*睿和王毅在他们的《合同法新理论·特别规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维持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再比如,台湾《民法典》第589条规定,“所谓寄存人,是指一方将物品交付另一方,另一方可以保管物品的合同。”台湾刘法谷《民法债务汇编实用原则》对寄售标的的解释是:“寄售标的限于动产或不动产、替代物或不替代物。”可以看出,中国台湾的《民法》与日本的《民法》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合同法》第365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没有规定保管仅限于动产。事实上,房地产保管的例子很多。房屋、果园和池塘可能成为安全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读者就卢巴问题进行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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