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权利保护>;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以下简称本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生活补助金支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当地法规,则应以法规废除时间为准。本条例废止前企业聘用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计算并支付员工生活津贴,直至本条例废止前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规定废止后企业聘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时,可不发放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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