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获得报酬 |
释义 |
第十七条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因旷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旷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设备、,受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不仅应当根据救助和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受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是,除非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支付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其他收款凭证确定,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债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债权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然而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的必要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旷工时间可计算至伤残认定日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延迟费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可参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士的收入状况确定,护士人数和护理期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士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的数量为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有明确的意见,护理人员的数量可通过参考确定 护理时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确定伤残后,被害人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设备的准备情况确定 第22条交通费用应根据被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进行治疗或转移到医院。交通费用由官方账单支付;相关证件应与地点、时间一致,医疗次数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的。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补偿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残疾程度,自确定残疾之日起20年计算,并按被起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应减少一年;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低,但造成职业损害,严重影响其就业,则75岁以上的人应计为5岁,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受伤有特殊需要,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可参考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应根据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27条丧葬费应根据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员工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应计算至18岁;如果受抚养人无法工作且没有其他生计来源,则应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应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受抚养人是指依法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扶养人有其他受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有几个受抚养人,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算年限为20年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应减少一年;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赔偿人所在地标准的,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提起诉讼的法院所在地,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受扶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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