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 2 |
释义 | 二、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 点评律师:鼎立所张承凤 13982126175 案例:甲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成都高新区,2005年初,公司因缺资金周转,向乙私人借了3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乙为保证自己的借款安全,向甲提出了要其在成都高新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同意。双方到成都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有抵押内容的借款合同、收据、房产证等手续在房管局都查到,同时也看到了甲方所交的手续费用300元以及相关的登记。但是,没有找到依法应当办理的他项权利证书,根据甲乙双方的回忆,当时他们双方确实没有到房管局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甲方在2005年,由于生意拖欠了福建一家公司丙的货款40多万,丙通过在成都高新区法院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6年3月,成都高新区法院查封了甲公司在高新区的房产,该房产就是甲公司抵押给乙的。 抵押给乙方的房产是否是生效的抵押,法院和丙公司认为抵押手续没有办理完结,因此抵押没有生效,虽然甲乙都不认同此观点,但法院最后将该房屋进行了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手续费后余款30万元支付了丙公司。乙方的抵押担保没有得到保护。 律师认为:根据新的《物权法》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本案虽然没有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相应的登记,因此,甲乙双方的房产抵押行为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是应该得到认可的,这样法院就不能拍卖该房屋并支付拍卖款给丙公司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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