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X发福与谢桂芳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原告)X发福,汉族,73岁,小学文化,系吴忠市粮食局退休工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桂芳,汉族,76岁,已退休,住xxx。 委托代理人朱玉,汉族,55岁,大专文化,系吴忠市公安局戒毒实验中心负责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路旭山,系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权纠纷 上诉人X发福不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5)利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拆除在上诉入住房窗前的铁闸门。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上诉人X发福在西苑小区购买了楼房一套,与被上诉人谢桂芳的房屋相邻。被上诉人谢桂芳在2002年购房之初,利用自然通道在其住房西边加装了铁闸门,形成院落,将X发福的住房南窗圈在其院落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桂芳于二00六年四月一日前将双方争议的铁闸门移X发福南窗东侧,X发福不得在该南窗处开门,双方不得麦该南窗处的自然状态,谢桂芳移铁闸门费用自理。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700元,由上诉人X发福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X 上诉人(原审原告)X发福,汉族,73岁,小学文化,系吴忠市粮食局退休工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桂芳,汉族,76岁,已退休,住xxx。 委托代理人朱玉,汉族,55岁,大专文化,系吴忠市公安局戒毒实验中心负责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路旭山,系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权纠纷 上诉人X发福不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5)利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拆除在上诉入住房窗前的铁闸门。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上诉人X发福在西苑小区购买了楼房一套,与被上诉人谢桂芳的房屋相邻。被上诉人谢桂芳在2002年购房之初,利用自然通道在其住房西边加装了铁闸门,形成院落,将X发福的住房南窗圈在其院落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桂芳于二00六年四月一日前将双方争议的铁闸门移X发福南窗东侧,X发福不得在该南窗处开门,双方不得麦该南窗处的自然状态,谢桂芳移铁闸门费用自理。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700元,由上诉人X发福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少军 代理审判员 齐黎明 代理审判员 X秀霞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阳 军 代理审判员 齐X明 代理审判员 XX霞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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