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劳动争议的四项原则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仲裁和诉讼程序适用调解原则”。该规定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各方平等的原则。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法制的基本原则。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对争议事实进行深入、详细、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处理劳动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不能主观,也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劳动争议,判断是非,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争议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结果应当合法,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当事人法律平等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雇主和工人在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时享有同等权利。在期限,陈述事实,辩论和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他们拒绝接受仲裁裁决,是否起诉法院 III.关注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说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相互理解、相互迁就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和履行。调解无效的,由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需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不仅是调解委员会的需要,也是纠纷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的需要。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表现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尽快作出裁决,裁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尽快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主持订立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原则并不意味着强制调解,而是要求调解在自愿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与自愿原则密不可分。当事人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是自愿的,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长期调解的现象,即能调解者调解,不能调解的应尽快进入裁决或判决 IV.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及时处理的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调解或者仲裁,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及时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否则调解不能进行,可以视为撤回仲裁或者缺席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诉讼不服的,也应当及时提出上诉。否则,它将丧失诉权和诉权,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争议,调解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争议案件,受理时间不得超过7天,仲裁应当及时,受理时间不得超过60天;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及时,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利于及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定劳动关系,规范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生活生产秩序,稳定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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