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企业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从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指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为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3)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承担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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