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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劳动法中违约金的案例分析
释义

华为“7000人自愿辞职然后竞聘”的事件并没有结束。对于《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的执行,社会上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双方都有所谓的“专家”和“当局”,但他们的“解释”相互矛盾。即使是所谓的“劳动法专家”也会向人力资源部的朋友提供建议,并赶上《劳动合同法》的步伐。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前,必须先签订一份有违约金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经理和员工应该信任谁?每个人似乎都不知所措。那么,对于小王遇到的上述问题,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回答是否正确?如果小王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合同期内辞职,该条款是否适用?他应该支付违约金吗?记者采访了益才集团总裁助理、益才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主任、劳动关系专家翟继满,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新法生效后是否仍然有效时
    翟纪满主任说:这是一个与《劳动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和法律溯及力有关的问题。为了阐明这一主题,我们必须解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概念:“违约金”、“补偿金”和“补偿金”。简而言之: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赔偿的一定数额的款项。经济补偿是劳动法领域一项非常独特的制度。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后(仅限于支付给劳动者的单位),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贴。在任何情况下,雇员都不必向雇主付款。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相比,“经济赔偿”并不以支付人(单位)的过错为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原则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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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