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中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2) 工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劳动合同法》第25条还规定,除上述规定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雇主不得同意雇员承担违约金,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雇主似乎无权设定违约赔偿金,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赔偿办法》及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视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因此,在实践中,雇主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只要证据充分,损失可以证明,一般法院也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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